索 引 号: | 11220282013528103E/2013-1060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桦甸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标 题: |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妇女发展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桦政发〔2013〕5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2013528103E/2013-1060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桦甸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标 题: |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妇女发展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桦政发〔2013〕5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妇女发展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桦政发〔20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桦甸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桦甸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桦甸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2002年,桦甸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桦甸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发展的六个优先领域,提出了43项主要目标,并将妇女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妇女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顺利推进,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妇女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有所提高,享有的经济资源日益丰富。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不断完善,妇女创业就业培训体系逐步形成,就业领域逐步拓宽,就业观念不断更新。2010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976人,其中女性新增就业人员有所增加。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9.5%。
——妇女参政能力有所提高,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逐步加大。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日趋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男女平等”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妇联、工会等组织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得以发挥,在培养选拔女干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到重视。市人大女代表比例提高到16.26﹪,市人大女常委比例提高到24%。市政协女委员比例提高到25﹪,市政协女常委比例提高到41.4%。有女委员的居委会达到99﹪。
——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高中学校女生在校人数不断增加,青壮年妇女文盲基本扫除,妇女终身受教育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教育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
——妇女享有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增强,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三级妇幼卫生网络逐步健全,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生殖保健水平有所提高,享有计划生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妇女卫生保健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88﹪。
——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建立健全了维护妇女权益的保护机制,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妇女申诉权、控告权的行使。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侵害妇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妇女生存环境日趋优化,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妇女培训、健身、文化娱乐等各种场所不断增加,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各种色情或污辱妇女人格的出版物得到有效禁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环境中有害、有毒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得到重视。
(二)发展环境。
妇女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人类发展进步具有特殊意义。
由于受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劣势;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与妇女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还不适应;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存在城乡差距;妇女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必须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妇女发展。
未来十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必将为妇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为两性协调发展及妇女自身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也应看到,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社会矛盾,全面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任重而道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和吉林市妇女发展规划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特制定《桦甸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支持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三、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四、目标策略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延长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缩小城乡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4)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有效控制。
(6)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7)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8)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
2.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条件。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引导孕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
(4)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和主动寻求卫生保健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制定多种医疗救助方案,保证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5)加强妇女病防治工作。开展妇科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加大预防和治疗宫颈癌、乳腺癌专项资金的投入,扩大普查普治范围,对贫困的重症患者治疗给予补助或免费。建立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贫困适龄妇女每三年免费一次妇科病检查。
(6)强化艾滋病、性病防控措施。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传播途径。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范畴,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理避孕方式,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8)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普及科学营养知识,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9)增强妇女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在教育政策、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和理念。
(2)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
(4)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比例。
(5)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6)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工作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性别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课程与教材相关的指导机构中,增加性别平等顾问或专家,在教育工作业务培训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
(3)均衡中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4)为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制定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家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和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5)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加快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的多样化发展,为高中女生提供选择多种职业教育的机会,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6)提高妇女高等教育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加大妇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增强失业妇女再就业能力。探索完善针对贫困妇女的资助政策,扶持农村和贫困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大龄失学女童提供补偿性教育。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远程教育的能力。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完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
(4)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
(5)促进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
(6)提高技能劳动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7)保障农村妇女依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降低妇女贫困率,贫困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相关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严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2)强化促进妇女就业的各项措施。大力开发妇女就业岗位,积极推进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鼓励更多的妇女成为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积极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
(3)提高妇女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4)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5)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6)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推动企业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认真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7)加大女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发展。
(8)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政策,清理取消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确保妇女依法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妇女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处置产品,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益。畅通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对起诉到法院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9)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政策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深加工,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0)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对因灾出现的零就业家庭,优先提供妇女就业援助,加强灾区妇女劳务输出工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按法律规定确保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2)乡局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3)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10﹪以上。
(6)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60﹪以上。
2.策略措施。
(1)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和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中,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考试录用各环节严格监管,保障女性不受歧视。在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方面,保证女性享有平等机会。
(3)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进一步提高乡局级女干部比例。通过培训、挂职、交流等形式,推动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使更多的女性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保障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女职工积极参与民主选举,使更多的女职工进入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女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作用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工单位,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享有率。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逐步覆盖城乡妇女,生育妇女享有基本生育保障。
(3)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为解决城乡妇女基本医疗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4)逐步提高城乡妇女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5)逐步扩大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6)扩大妇女参加失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失业妇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8)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9)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提高残疾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11)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积极探索推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贫困救助提供法律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逐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城镇从未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女性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金,积极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援助力度。
(6)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推动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及时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
(7)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8)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建立城乡低保边缘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10)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退休人员公寓、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2)减少妇女家务劳动时间,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中充分体现。
(3)建立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
(6)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9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100﹪。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9)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0)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性别意识纳入全市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对环境保护与发展的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各种环境决策和管理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3)制定和落实具有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营造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传媒环境,禁止性别歧视。
(4)加强对媒体传播的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引导、鼓励、督促媒体大力宣传展示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完善媒体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促进农村贫困妇女、流动妇女使用媒体和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农村贫困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有效减少化学污染、工业污染和水污染。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
(8)加快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供水质量。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9)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农村卫生厕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0)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逐步强化社区托幼、养老服务功能,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进一步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2)加强减灾中的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纳妇女参与减灾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
(2)加强对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7)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8)保障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9)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规定,对现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加大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专项普法活动,推动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4)对司法、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计划,提高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5)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全社会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广泛开展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宣传,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6)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7)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遏制家庭暴力的多部门联动、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8)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9)有效维护婚姻家庭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时,要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离婚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和离婚后的生存发展、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出台,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鼓励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
(11)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保障妇女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将规划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委员、联络员队伍。
(二)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规划实施工作。
(三)强化机制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责任签约、述职评议、情况报告、会议培训、表彰奖励、监测评估等工作制度,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随着经济增长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并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各方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强化宣传培训。面对不同受众主体,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党校教学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妇女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性别意识和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提高妇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注重理论研究。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妇女理论研究机构的作用,鼓励热心妇女事业的理论工作者加强对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为解决妇女问题、促进妇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妇女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妇女实现自身发展,使妇女成为规划实施的受益者和参与者。
六、监测评估
(一)成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审批监测评估报告,发布和展示妇女发展状况等工作。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组和评估组:
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建立妇女数据库,开展监测统计业务培训,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
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上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二)明确监测评估任务。规划监测是指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预测规划目标进展趋势,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
(三)确定监测评估步骤。科学设计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监测统计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以及调查研究等方法,了解相关信息,在质量审核的基础上,对数据信息进行科学客观分析;撰写监测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实施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分级分阶段监测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统计、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并形成相应的监测评估报告。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每年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报告目标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五)完善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在年报及各项调查中,按照性别统计的要求,统一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建立并完善我市妇女发展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保证监测评估经费。市财政部门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将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桦甸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2002年,桦甸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桦甸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和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儿童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顺利推进,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儿童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社区在儿童健康服务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农村和贫困地区以及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健康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科学育儿和母乳喂养知识得到广泛推广和普及。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窒息死亡率由2000年的10.92‰和311.91/10万,分别下降到2010年的9.46‰和20.11/10万。
——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幼儿教育呈快速健康发展态势;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流动人口中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到2010年底,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1﹪。
——儿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十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项保护儿童的政策和法规,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源头保障。打击各种侵害儿童权益犯罪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侵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校外活动场所不断增加;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得到有效禁止;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大量涌现;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强化;有关部门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儿童享有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
(二)发展环境。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统筹管理儿童事务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还较低;贫困家庭中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流浪儿童的保护制度尚需完善;受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儿童教育、保健和保护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全面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因素;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不断增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和吉林市儿童发展规划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桦甸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三、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四、目标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70﹪以上。
(3)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4)婴儿死亡率下降到6‰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7‰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
(6)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
(7)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8)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9)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降低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
(1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60﹪以上。
(1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12)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3)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4)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6)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经费中妇幼卫生经费所占比例,增加对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快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集居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生率,保证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4)推行优生优育。建立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专项规划,提高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规范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纳入疾病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健康检查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还差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卫生、教育、公安、交通、住房和城市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治伤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改善农村寄宿制学生的营养状况。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的指导。科学安排符合儿童身心健康的作息时间,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服务质量。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将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鼓励生产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减少不安全因素对儿童的威胁。
(11)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水资源。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8﹪;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确保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
(5)保证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促进儿童教育公平,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大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通过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间差距。
(4)积极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整合社区资源,发展公益性的托儿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人才。
(5)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机构。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创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6)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强化流入地政府管理,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依规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范寄宿制学校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7)保障特殊困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8)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贫困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学生发展的需要。
(9)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0)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教育观,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将德育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1)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场所和机会。密切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的衔接。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2)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3)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4)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15)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强化社区对儿童服务和管理的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6)提高孤儿福利水平。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建立孤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完善流动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增强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和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规范家长学校的管理,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作品、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丰富儿童精神生活。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公安机关要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对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能力的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体系。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相关政策出台,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政策,增强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和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增强家庭、学校、儿童本人和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改造措施。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依法加大打击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6)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增强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护儿童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财产支配权;加强对离婚、继承等案件中的儿童保护。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进一步建立完善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和儿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机制,扩大充实基层法律援助队伍,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
(11)建立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逐步建立少年法庭,完善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我市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将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委员、联络员队伍。
(二)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规划实施工作。
(三)强化机制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责任签约、述职评议、情况报告、会议培训、表彰奖励、监测评估等工作制度,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随着经济增长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大对儿童发展事业的经费投入,并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筹措各方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强化宣传培训。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规划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注重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儿童理论研究机构的作用,鼓励热心儿童事业的理论工作者加强对儿童发展理论的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为解决儿童问题,促进儿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鼓励儿童参与。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六、监测评估
(一)成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妇儿工委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审批监测评估报告,发布和展示儿童发展状况等工作。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组和评估组:
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建立儿童数据库,开展监测统计业务培训,向市政府妇儿工委及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
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向市政府妇儿工委及上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二)明确监测评估任务。规划监测是指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预测规划目标进展趋势,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
(三)确定监测评估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监测统计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以及调查研究等方法,了解相关信息,在质量审核的基础上,对数据信息进行科学客观分析;撰写监测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展示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实施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数据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全市和各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性别统计,在年报及各项调查中,按照性别统计的要求,统一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建立并完善我市儿童发展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五)开展分级分阶段监测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统计、5年中期监测评估、10年终期监测评估,并形成相应的监测评估报告。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每年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报告目标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六)保障监测评估经费。财政部门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将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监测评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