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桦政发〔2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因省和吉林市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及市政府个别部门机构调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予以调整,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桦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和《吉林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精神,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各部门、各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各部门、各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承担由我市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生产安全准入制度。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负责全市油页岩矿及炼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油页岩矿及炼油企业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油页岩矿及炼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油页岩矿及炼油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油页岩矿及炼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油页岩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二)组织指导、监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按要求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必须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五)协调相关部门对我市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进行管理,同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三、市经济局
(一)负责医药、食品、轻工、纺织、机械、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道口交通安全问题。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停止电力供应。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监督、指导各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制定完善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四)负责各类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五)针对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六)督促各类学校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七)按《桦甸市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办法》中的责任分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组织拟订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科技、文化设施、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等重点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和新闻出版经营、广播影视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网吧和画廊画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六、市公安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参与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和工程验收评估;查处取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验审验登记和对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审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九)按《桦甸市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办法》中的责任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七、市监察局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八、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市社会福利院、市光荣院的安全管理,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民办社会福利、托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市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市财政局
(一)负责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五)负责对全市性的人才招聘洽谈会、交流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一)依法监督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监督;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有害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放射源使用、贮存、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在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依据。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在法定监管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上,且依法办理了相关施工许可的手续)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
(六)负责施工队伍管理,对施工队伍开展专项稽查,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和相关人员无证上岗的施工队伍进场作业。
十五、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一)负责供热、燃气、供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二)负责已登记的建筑物维修工程审批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城区道路清洁和冬季清雪作业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一)依法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安保等工作。负责渡口和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六)按照职责组织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运输非法产品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市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全市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检测检验,负责对渔业船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资格认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六)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八、市农业局
(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负责农机运输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农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初级农产品定点定位检测、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九、市林业局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和木制品加工厂(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各类采伐作业的审批及安全监管。
二十、市商务局
(一)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局所组织的各种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大型招商活动,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与其他部门一道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组织推广行业标准。
二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组织拟订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台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市统计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十六、市粮食局
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参加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督促检查粮食行业、企业执行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二十七、市旅游产业发展中心
(一)结合旅游产业特点,负责制定全市旅游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监管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查重点旅游单位,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各旅游企业、景区(点)、旅游集散地配套设施的安全监督,以及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并组织各旅游企业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旅游安全事故及时处理、上报。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经营环节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消费环节和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二)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三)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分工意见,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四)定期收集、整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担有关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任务。
三十、市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及资格证、资质证的发放;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组织管理。
三十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十三、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邮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化条例)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供销合作社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等工作,履行安全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
三十五、市供电公司、市农电公司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二)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三)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停止电力供应。
三十六、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负责自身及所属分支机构通讯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除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村、社区、公司、厂、场、矿、站、点、库、店等),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并完善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网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和指导属地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三)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属地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查清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
(四)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突发事件。
(五)负责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受相关部门委托,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抓好日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搞好日常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按照《桦甸市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办法》中的责任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抓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及民办托老、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冬季冰上通行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调查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