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桦政发〔2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桦甸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桦甸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吉林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吉发〔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要在二轮延包土地台账、30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清查、确权、登记、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明确承包地空间位置、面积和归属。工作中,要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坚决落实“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
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对原有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草原以及农村公益性土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要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权属不变。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实测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拾遗补漏,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要根据试点村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登记工作,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
三、确权登记依据
(一)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是指二轮延包以后,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
是指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的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四、试点单位
2014年,确定八道河子镇李家村、新开河村为试点单位。
五、试点工作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
按照《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未立卷的要尽快立卷,缺损、残破的要尽快修补,遗失、损毁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补救。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林业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为参考,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实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对条件具备的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五)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化共享平台。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图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核实土地承包地块和面积的公示手续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纸质)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电子档案(备份)移交市档案局1套;纸质档案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按期移交市档案局,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桦甸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和总结验收等项工作。乡镇(村)也要相应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清查实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组。同时,要以承包户为单位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宣传发动。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动员会议,提出工作要求。组织试点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政策、档案管理、清查方法、测量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社为单位组织开展宣传动员,让农民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清查实测阶段(2014年4月—2014年6月)。
1.调查摸底。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次调查”成果和林业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为参考,以二轮延包合同、台账等档案资料为依据,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人口、土地的承包档案资料、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合同签订、证书发放、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梳理问题。要把摸排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数量、面积、空间位置等相关情况与承包农户沟通,将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土地承包问题清册,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渠道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3.清查实测。运用科学的实测方法,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GPS、GPS-RTK、航测等技术手段,逐户逐地块开展实测,做到实测结果准确。
(三)补充完善阶段(2014年7月—2014年11月)。
1.补充完善。对农民提出异议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对于缺失的有关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2.确认公示。实测后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要由农户在实测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实测结果经公示确认后,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清查实测、确认公示过程中,要随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整理实测数据,建立完善实测档案。对存在争议近期难以化解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争议原因并登记造册,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
(四)登记建档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3月)。
1.开展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清查实测档案,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农经发〔2010〕10号)要求,重新建立土地台账,编制经营权登记簿,开展经营权初始登记。对农户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清查实测登记、农户签字确认等清查实测形成的原始资料及时立卷归档管理。对于实测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二轮延包合同等要单独立卷存档。
2.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及时将土地承包原始档案以及清查登记后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安全维护。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4月)。
试点单位要进行自检验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15年4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
七、试点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成立以市长夏茂军为组长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一个办公室:一是督查指导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孙维才兼任,负责对试点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指导等工作;二是综合宣传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东华兼任,负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确权登记成果报道等工作;三是纠纷调处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关长吉兼任,负责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四是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梁锡江兼任,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
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面广、量大,不是单独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能够完成的,各相关部门要凝聚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提供“二调”成果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并给予技术支持,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协助调解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以及农民侵占林地情况,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到林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共同做好耕地清查实测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河道、泄洪区等资料档案,共同做好耕地清查实测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确权登记工作中民主决策程序的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政策制定程序、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及时受理确权登记纠纷案件。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上访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维护农村稳定,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提供农户的户籍资料。
市档案局:负责对确权登记档案收集、管理、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确保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积极参与此项工作,促进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要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开展业务培训。
相关部门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干部成立工作组到村社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乡、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五)加强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适时通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违背政策,作风不实,措施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