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4-1178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02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4-1178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02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02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桦政发〔201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证房地产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一)小区内的各项配套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小区内室外各种管网必须采用地埋式敷设,要有专项规划,住宅楼需要预留天然气管道。
  (三)小区内必须有独立的化粪和除渣系统。
  (四)回迁楼与商品房室外设计和执行标准必须一致,禁止差异建设。
  (五)按地形、地貌做好小区绿化规划方案设计,绿地率大于30%。
  (六)按小区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回迁面积的百分之一配置物业经营用房(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按规定配置社区用房及小区其他配套设施。
  (七)在项目建设规划区内存有公厕的,按规划要求实施拆一建一。
  (八)高层建筑的亮化设计方案经审查后方可实施。
  (九)在道路红线以内,施工单位不允许设置施工围挡。
  二、工程施工设计、施工要求
  (一)小区内的供热、供水、排水、道路、绿化、硬化(含临街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的方砖路)、供电等配套设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予以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的设计严格监理。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予以施工、监理,有效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四)小区内的道路必须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支持采用高标准的路面铺设材料。
  (五)楼房地沟的供热管线必须使用国标无缝钢管。
  (六)楼梯间内必须设置管道井。
  (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
  三、建设工程严格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4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小区内的道路为4年。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七)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八)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九)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综合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实行分项验收和总体综合验收制度,即:实体质量验收、配套设施专业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项目综合性验收。项目综合性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监理公司、质监站、规划处、建工科、安监站、城建科、绿化科、供热办、供水节水办、物业办、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各部门共同会签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验收不合格和不申报验收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整改、查处。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