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
桦政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49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挂牌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业务明确,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按照规定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且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六)新三板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拟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工商、国地税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尽快予以补办或帮办相关手续。拟挂牌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拟挂牌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
(二)对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重组、并购形成的税费,以及因变更折旧方式等因素影响提前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有专项用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按照《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吉市发〔2008〕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市财政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企业扶持。
(三)对拟挂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企业权益转增为自然人股本,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为资本属于自然人股东,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拟挂牌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对拟挂牌企业因审计调账增加申报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税款。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企业扶持。
1.2014年内申请挂牌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等额一次性给予企业扶持。
2.2015年和2016年内申请挂牌的,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90%和80%一次性给予企业扶持。
3.2017年以后申请挂牌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扶持。
三、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的奖励政策
(一)成功挂牌企业除享受省和吉林市各项扶持政策外,2014年内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2015年内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2016年以后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二)挂牌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板,将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按照《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上市后,总部迁至域外的,我市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予以收回。
(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和风险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规范拟挂牌企业经营行为。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