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桦政发〔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已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保荐协议的企业(含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进入规范股份制改造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至挂牌上市成功的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拟上市企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鼓励发展行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纳税登记必须在桦甸市行政区域内。
四、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工商、国地税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尽快予以补办或帮办相关手续。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
五、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重组、并购形成的税费,以及因变更折旧方式等因素影响提前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有专项用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按照《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吉市发〔2008〕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企业扶持。
六、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企业权益转增为自然人股本,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为资本属于自然人股东,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拟上市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对拟上市企业因审计调账增加申报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税款。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适当方式等额给予企业扶持。
七、拟上市企业以在吉林省证监局备案前一年计税利润为基数,企业所得税环比递增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企业扶持。对备案后进入上市辅导期超过三年仍未实现上市和企业上市当年起,市财政不再给予扶持。
八、企业因改制上市,须通过新设立公司对资产进行置换、剥离、并购重组而使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所涉及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后,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适当的方式等额给予企业扶持;未成功上市的,全额收回政策性补贴。
九、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省、吉林市及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所得,如没有特别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十、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对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贷款和担保。
十一、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的人才,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二、拟上市企业实现上市挂牌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省和吉林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企业通过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将注册地迁到我市并缴纳税收的上市企业,市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层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十四、企业成功上市后,总部迁至域外的,已给予企业的政策性奖励予以收回。
十五、本政策意见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