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桦政函〔2014〕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负担。根据《吉林省城乡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吉民发〔2012〕8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及未参加医疗保险报销的扣除20%总医疗费用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麻风病、精神病住院救助的,年救助封顶线由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封顶线内100%比例救助(不含目录外费用)。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麻风病、精神病以外其他疾病住院需救助的,年救助封顶线由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按2000元分段比例救助,调整为封顶线内2000元(含2000元)以下按40%比例救助、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5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按60%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需救助的,由原来的按2000元分段比例救助调整为封顶线内80%比例救助(不含目录外费用),年救助封顶线由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及城乡孤儿患病住院的,年救助封顶线由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封顶线内100%比例救助(含目录外费用)。
五、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保持原住院救助比例及封顶线不变。年封顶线为8000元,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30%比例救助。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