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4-1179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14]14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4-1179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14]14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镇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桦政函[2014]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保障开发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明确小区建筑红线内供热管线与换热站建设及管理职责,促进全市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2〕25号)和《关于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通知》(桦价发〔2004〕17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其他县(市)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管网建设

  (一)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入网费)。

  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并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备案后方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施工许可证。

  新建小区并网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25元/平方米(桦价发〔2004〕17号)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用于骨干管网(一次网)及热源站的建设。供热企业负责将骨干管网(一次网)铺至新建小区建筑红线,有换热站的铺至换热站。入网费以实际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新建小区内的供热管线及换热站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新建小区内供热管线及换热站进行设计、图审、施工,并与新建小区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供热管线管材必须使用无缝钢管,使用寿命至少不得低于8年;换热站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应的电源及水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验收未合格的,供热企业不允许供热,依法依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供热企业应参与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供热管线保修期定为4年。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中对上述规定予以具体说明,“连接骨干管网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供热管线,一切供热设施建设及安装费用都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开发单位将换热站建成后,如其他开发建设单位的新建建筑需并网,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供热企业、新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并网事宜。

  二、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及小区内供热管线的维修更换

  (一)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维修更换

  现行供热费成本不含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维修更换费用,但“暖房子”工程的实施和煤价相对降低,供热成本相对下降。为此,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移交后,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待热价调整时,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维修更换费用计入供热费成本。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2〕25号),“进入我省供热计量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超过保修期确需更换的,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小区内供热管网的维修更换

  1.2014年及以后新建小区。

  换热站和小区内供热管线(不含住户室内管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其移交供热企业进行维护维修,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约定保修期内的维护维修责任。小区内供热管线(不含住户室内管线)管材使用寿命期限内,因质量问题确需更换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小区内供热管线(不含住户室内管线)管材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确需更换的,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管线维修维护后的路面恢复由维修维护单位负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楼管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既有小区。

  小区内供热管线(不含住户室内管线)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1)小区内供热管线(不含住户室内管线)管材使用寿命未达到8年,因质量问题确需更换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小区内供热管线(不含住户室内管线)管材使用寿命超过8年确需更换的,由供热企业负责。

  (2)如出现既有小区无法找到原开发建设单位且供热管网未移交供热企业的情况,小区建筑红线(或换热站)至户外阀门井的供热管线管材使用寿命未达到8年,因质量问题确需更换,原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有维修维护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约定的,由供热企业负责。小区建筑红线(或换热站)至户外阀门井供热管线管材使用寿命超过8年确需更换的,由供热企业负责。

  小区内户外阀门井至业主户外分户阀供热管线管材使用寿命未达到8年,因质量问题确需更换的,由业主负责;小区内户外阀门井至业主户外分户阀供热管线管材使用寿命超过8年确需更换的,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新建建筑竣工后供热费用的缴纳

  参照其他市县情况,新建建筑竣工后第一个供热期,需全额缴纳供热费,未售出空闲房屋的供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售出房屋的供热费由产权人承担,收费标准不变。新建建筑竣工后第二个供热期开始,经供热企业审查符合报停条件后方可报停,并缴纳基础热费。因供热企业对报停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停热产生的后果,由供热企业承担。

  非住宅、单体建筑及各乡镇的供热工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