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4-1180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2月27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4-1180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2月27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27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职责的通知

  桦政函[2014]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理顺了我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明确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提升水上应急救援水平,保障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吉政发〔2005〕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严格遵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