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5-0837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5-0837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意见

  桦政发〔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为依法合规的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开辟新的财源,壮大财力规模,现就2015年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新引进项目关

  (一)对新项目的财政贡献率和纳税风险进行评估。

  在项目落户前,由市总部经济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一是评估项目的年纳税情况和地方可用财力形成情况,对既增加地方级收入且增加可用财力较多的,重点引进;对只增加地方级收入但增加可用财力较少的,或者增加全口径收入较多但增加地方级收入较少的,控制引进;对没有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引进。二是评估项目的纳税风险、经营核算、经营前景等情况,评估确定存在风险的不予引进。三是对依托本市企业引入以及吉林市域内的应税业务原则上不予引进。

  (二)完善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评估审核制度。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调整完善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并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市总部经济办公室关于新申报项目的评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引进。项目确定引进后,引进部门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后续工作。

  (三)重新评估现有项目。

  由市总部经济办公室牵头,组织税务、财政等部门,对目前全市所有总部经济项目重新进行评估认证,通过的重新签订协议,未通过的限期2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的废止原协议。

  二、严把项目引导资金拨付关

  按照已确定的渠道、标准和时间拨付项目引导资金,并实行预审、联审制度。

  (一)预审。

  由市总部经济办公室组织税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票、合同书、证明资金流的凭证、完税证明等,对税收的归属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审核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进入联审环节审核。

  (二)联审。

  每月20日后,由市总部经济办公室将预审通过的凭证、预审单等相关材料,递交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期限为2个工作日。

  三、规范引导资金拨付方式

  将我市现有的总部经济项目划分为工业类、商贸类、交通运输类、金融保险类、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类等类别,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按照既定标准向相对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经济开发区和乡镇、永吉街道申请引导资金,由上述行业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以及乡镇、永吉街道受理引导资金的申请情况,每月汇总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市财政局、审计局和总部经济办公室进行预审和联审,审核合格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各行业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以及乡镇、永吉街道拨款。

  四、严格项目考核调度

  引进部门要对其引进项目的业务真实性和纳税真实性负责。市委、市政府将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情况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政绩考核范围,按照既定的赋分值根据年度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下达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任务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五、其他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引进总部经济项目,除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扶持外,对引进部门、单位按照既定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对社会自然人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既定标准给予奖励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国家公职人员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对发展总部经济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国家公职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