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5-0838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5〕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5-0838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5〕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整村推进资金、生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各类用于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吉林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扶贫办为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储备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审批并监督项目实施;市财政局为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扶贫资金进行收支管理和监督,会同市扶贫办对扶贫项目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永吉街道办事处,下同)为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市级项目库管理制度。市扶贫办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扶贫项目规划,制定全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
  申报年度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时,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实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主管领导,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扶贫项目专管员,在项目申报、审查实施方案、审核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等环节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资金受益贫困户比率要达到90%以上,结余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当年启动实施的整村推进村,市扶贫办可按省下达资金总额20%的幅度,依据贫困人口数量、贫困深度和具体项目内容等实际情况,在确定的整村推进村之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要以产业项目为主,原则上至少占总扶持资金的70%,并按照整合配套资金不低于1:2的要求,通过联结部门投入、群众自筹、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整合资金资源。
  第十一条鼓励创新产业扶贫方式,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模式,实行入股分红、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但要通过法律形式建立可靠的利益保障机制,在贫困户自愿的前提下,保证贫困户获得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建立扶贫项目会审制度。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前,先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集中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按程序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组织实施。
  (一)实行公示制。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前要在项目实施所在村进行公示(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其中国家财政资金、村民自筹资金数额要明确)、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举报电话。村民没有异议后方可申报(相关材料由乡镇和村留存)。
  (二)实行责任制。财政扶贫项目公示完成具备申报条件后,责任部门需明确项目领导机构(乡镇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督机构(村社负责人、2-4名村民代表),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需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出具《财政扶贫项目实施承诺书》,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类的财政扶贫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吉林市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应同时将招标书、报标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做好存档。列入《桦甸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监理制。市直相关部门(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各自职能对扶贫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参与检查验收,并对竣工项目进行质量评价。以工代赈项目由村民代表参与全程监理。
  第十六条建立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项目完工后,要编制项目决算书,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批复的评审报告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5-9人(必须是单数)组成,人员主要由乡镇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村社负责人、村民代表(2-4人)组成,主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项目建设成果和项目扶贫效益作出评价并填写《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申请验收。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要对乡镇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及村必须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方案)、验收资料、项目预算和决算书、评审报告、项目合同、实施承诺书、招投标资料、项目公示资料、项目总结、报账资料、项目实施前后的整体过程现场资料(包括照片、视频)、立项前公示及资金发放公示等,随时备查。
  第十八条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实行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5%暂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年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则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建立扶贫项目管护制度。竣工项目交付使用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户存储所得的利息净收入全额转作扶贫资金。年终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两年以上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财政扶贫资金的,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签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扶贫资金由专户直拨乡镇财政所或扶贫物资供货单位。
  第二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含提供劳务和扶贫物资供货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二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报乡镇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可申请财政部门预拨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涉及由政府集中统一采购的物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审批,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用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自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投放农户的种子、种苗、种畜和发放的现金补助,必须有到户的花名册和受益贫困户签字,并经村委会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支出。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项目管理费、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项目计划中安排的培训费用,严格按照实际的培训内容和费用支出情况核销和报账。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内容、培训资料、培训效果必须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填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审批的《 年吉林省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效益表》。
  (二)项目承包合同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审核。
  (三)按规定办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和采购合同书。
  (四)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如实填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
  (五)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由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效益、资金来源、管理方式、验收单位和验收意见组成。
  (六)统一发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所有购买性支出、承包工程支出,都必须取得统一发票。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支出相符,不得以虚假发票、大额发票套取资金。
  (七)项目总结材料及其他附件。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台账,如实反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需依据竣工验收合格表填写竣工项目资产移交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村委会入账核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年度重点扶贫村、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扶持资金数额、项目效益、责任人等)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示,增加扶贫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加强扶贫资金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组织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支出,完善报账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应认真调查,从严处理。
  (一)违规调整项目,挥霍、浪费、截留、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如数扣减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收回挥霍、浪费、截留、挤占的财政扶贫资金,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如数追缴被侵占的扶贫资金,依法依纪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扶贫资金的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将扶贫资金挪作本人或他人使用,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索取或收受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好处,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