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7-1424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02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7-1424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02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2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桦政发〔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吉林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95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其中:依法保留的投资领域中介服务事项28项,非投资领域43项,取消非投资领域中介服务事项15项,改由部门委托开展非投资领域中介服务事项5项,不再指定特定中介服务实施机构非投资领域中介服务事项4项。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和改由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不再指定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对于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审批工作。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时限,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