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5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8〕5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5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8〕5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桦政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桦甸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扶持
  (一)年度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生产型企业,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20%,鼓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二)年度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有科研成果的、国内领先技术或专利技术的),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6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30%,鼓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三)域内外投资商在我市兴建的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第三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20%,鼓励用于该项目的后续开发。
  (四)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主要包括还原铁项目、粉末冶金项目、特钢项目、黄金首饰加工项目、钼铁生产项目、尾矿回收利用项目以及非金属类矿产资源的综合提取项目等)投产后,前三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鼓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五)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兴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的,需征用土地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不同,参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部分(专项资金除外)的50%标准,采取先征收后奖励的方式,待企业开工后予以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部分(专项资金除外)的100%标准,采取先征收后奖励的方式,待企业开工后予以扶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除享受第2条政策外,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以外部分的50%标准,待企业投产后予以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除享受第2条政策外,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以外部分的100%标准,待企业投产后予以扶持。
  (六)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在桦甸市注册,市政府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收费减免
  (一)投资商在我市兴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期间,减半征收本市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和排污费除外)。政府性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线收取。
  (二)投资商在我市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生产加工型企业、专业市场建设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建设期间,免收本市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和排污费除外)。政府性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线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凡国家和省、吉林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本市级劳务性收费均按下限收费标准执行。
  三、引资奖励
  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独立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专业市场建设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标准:
  1、引进域内外企业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生产型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生产型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生产型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生产型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
  (5)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旅游开发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6)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奖励。
  2、引进境(国)外企业奖励标准按照引进域外企业奖励标准,再增加5个千分点。
  3、对促成域外、国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市无偿捐赠资金或设备的引资人,按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金额的10%给予奖励。
  4、对进入设立一级财政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项目引资人的奖励,奖金从受益单位调入市财政统一发放。对其他项目引资人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四、服务环境
  (一)投资建设手续实行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资部门配合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全程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到上级办理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省审批的土地征用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理时间)。
  (二)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重复审批、检查和干扰。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生产型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桦甸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牌匾。对市重点挂牌保护的企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或干扰(正常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税务检查和公安检查应以促使企业改进完善为原则,不得借检查之机横生枝节,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确定市级领导负责包保。
  五、其它事项
  (一)对投资额度大、牵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和本规定未含进来的较大项目、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陶瓷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水电项目另行确定。
  (二)当年连片开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特殊地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政府急于改造的,可以适当返还上缴的相应费用。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桦甸市政府、经济开发区原涉及招商引资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桦甸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