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60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0月11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07〕14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60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0月11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07〕14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11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桦政函〔2007〕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工字〔2007〕29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此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从2007
  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包括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基数按照本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68.84元/月进行调整。
  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为534.5元/月;
  二级: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为427.5元/月;
  三级:部分不能自理的30%为320.7元/月。
  (二)伤残津贴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增加65元;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增加40元。
  2、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待遇的,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标准。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3、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410元/月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亡的供养亲属,其配偶的工亡抚恤金每月增加25元,其它供养亲属每月增加20元。
  2、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亡的供养亲属,其配偶的工亡抚恤金每月增加15元,其它供养亲属每月增加10元。
  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按上述标准调整后,抚恤金额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130元/月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四、资金渠道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工亡的,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二)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工亡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调整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