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
实施办法》的通知
桦政函〔2007〕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桦甸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切实到位,根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设立“桦甸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
第五条 市补偿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牧业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保障局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林业局、省红石林业局现职主要或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市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各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认定和上报;
(四)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市林业局主要承担乡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和上报,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承担市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
市农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
市牧业管理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
市司法局是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市补偿管理办公室组建调查评估专家库,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对申请补偿个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评估专家库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农业、牧业、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到本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同乡镇林业站合署办公)报告(也可5日内直接到市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野生动物保护站接到申请后,应立即派人进行初查,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情形之一的,要记录受损害情况,指导受害人或其代理人书写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书面申请,并立即向市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市补偿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指导受害人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收集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于第一时间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并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补偿机构在完成现场调查工作后,提出补偿意见并上报省补偿办公室。核定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市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市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意见,填写《补偿认定表》,并附所需各种证明材料, 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派不少于两人的专家调查评估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做最后认定,由市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
第十条 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就近实施抢救,并在5日内向市补偿管理办公室报案,需继续治疗的应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需到上级医院的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治疗。受害人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天内,提出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用药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用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依法确认属补偿规定范围内情形之一的,经市补偿机构报省补偿机构核准确认后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补偿管理机构承担80%,个人承担20%.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三)造成死亡的,可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四)损毁农作物的,比照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0%实施补偿。
(五)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30%实施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的实际损失价值实施补偿。
(六)其他情形的由市县补偿管理机构报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后实施补偿。
第十二条 申请部分、大部分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的,要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先由受害人预付,经认定后可纳入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范畴。
第十三条 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5日内向市补偿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偿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上年度职工的年(日)平均工资、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均以我市统计局每年的《统计年鉴》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年内的补偿案件实行一案一结清。补偿案件一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在1个月内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害人。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在申请补偿金的过程中,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补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补偿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桦甸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