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6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10〕9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6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函〔2010〕9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桦政函〔201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规定》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时间
  此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不包括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 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基数按照本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74.58元/月进行调整。
  一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为887.29元/月;
  二级: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为709.83元/月;
  三级:部分不能自理的30%为532.37元/月。
  (二) 伤残津贴标准:
  1、一级至四级: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不含《条例》实施前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其伤残津贴的标准不变,继续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增加75元;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增加46元。
  2、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参照2007-200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
  3、工伤职工实际领取伤残津贴的数额(扣除社会保险缴费),低于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亡的供养亲属,其配偶的工亡抚恤金每月增加29元;其它供养亲属每月增加23元。
  2、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亡的供养亲属,其配偶的工亡抚恤金每月增加17元;其它供养亲属每月增加12元。
  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遗属按上述标准调整后,抚恤金金额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200元/月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四)1996年9月30日前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10元,2级伤残100元,3级伤残90元,4级伤残80元,5级伤残70元,6级伤残60元,7级伤残50元,8级伤残40元,9级伤残30元,10级伤残20元。
  四、资金渠道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工亡的,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二)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工亡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调整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