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灾毁耕地复垦和灾后重建
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灾毁耕地复垦和灾后重建用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桦甸市灾毁耕地复垦和灾后重建用地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7.28”灾毁耕地复垦,保障灾后重建用地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吉林市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区别对待、统一管理”的原则,把水毁耕地复垦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的用地需求,促进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二、实施范围
水灾中损毁的耕地,根据损毁程度因地制宜的进行复垦。保障原地或异地重建的村屯、房屋、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需要。
三、实施内容
(一)开展灾毁耕地的调查登记。由国土部门对全市灾毁耕地片数、具体位置、灾毁类型、灾毁情况以及面积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为灾毁耕地复垦提供依据。
(二)申报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对于灾毁程度较大的集中连片耕地,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由国土部门做好耕地复垦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专项资金,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
(三)鼓励农民自行复垦耕地。对灾毁程度较轻、分散不集中、不符合申报复垦项目要求的耕地,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以“投工投劳”的方式自行复垦耕地。
(四)大力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对灾毁严重,无法恢复耕种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并在充分尊重当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制定扶持政策,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经济林栽植或发展畜牧养殖业。也可以推行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到有能力、有技术的种养殖大户统一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灾毁耕地复垦工作的领导。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监察、审计、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以土地复垦、整理,河道恢复治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耕地复垦。
(二)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对灾后需异地重建的村屯,原村屯土地统一复垦成耕地后,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耕地损毁严重、不能复垦的农民耕种,解决耕地不足的问题,确保本辖区内的耕地总量不变。
(三)加强重建用地的管理。对水毁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重建用地,特别是农民建房用地,可以先行用地,由国土部门及时做好登记和后期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工作,涉及的一切费用全部免收。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优先安排省、吉林市下达给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事后由国土部门协调省国土资源厅从省预留指标中调剂补充。同时,要加强先行用地管理,严禁以灾后重建为名的各类搭车用地,一经发现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