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61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8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2-0061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8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8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桦政发〔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5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切实保障吉林省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居住证签发地(以下简称“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6〕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原则上可以自愿选择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低保待遇,但不能在同一时期重复享受不同地域或城乡不同属性的低保待遇。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的低保待遇及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仅限于持证者本人。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申请低保待遇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拥有吉林省户籍;
  (二)在我市取得居住证后连续居住4年以上(含4年)并连续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4年以上(含4年);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
  (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户籍证明、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凭居住证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我市低保待遇,其户籍地收入、财产状况及是否享受户籍地低保待遇等情况,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我市民政部门公函和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协助进行核查,提供签盖公章的核查证明。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我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按我市现行低保政策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享受我市低保待遇的居住证持有人,如在低保保障期间出现不符合我市低保资格条件的情形,市民政部门应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九条 享受我市低保待遇的居住证持有人,返回户籍地居住的,市民政部门应取消其低保待遇。仍生活困难的,可重新申请户籍地低保待遇。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我市低保待遇的其他事项,按我市现行低保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