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核制度的通知
桦政发〔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桦甸市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桦甸市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核。
第四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负责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党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法律顾问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乡镇政府领导依照职权与分工决定。
第二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乡镇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党委会会议审议之前,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向党政办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核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在提交镇党委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报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核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镇政府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对镇政府法律顾问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向镇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核后,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交决策事项拟定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是镇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法律顾问审核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法律顾问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核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单位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律顾问必要时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作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拟定单位不得提交。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各组成部门(含各办站、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对于涉密的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有关内容。
第三章 决 策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召开会议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分别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会议主要领导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但是需要作出部分调整、再次讨论、不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镇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乡镇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市各街道办事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