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桦政规〔2026〕2号
各相关部门: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专项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经检测,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
(二)所装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
三、城区内北以烟白铁路(不含)为界,南以辉发河大堤(不含)为界,东西以铁路与大堤交点连线为界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四、在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禁用区域限制。
六、在禁用区域内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延长〈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桦政规〔20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