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9 浏览次数:0
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市医保局结合实际, 推出了“十二条措施。
一、强化待遇保障
1.“缓缴”医疗保险费。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缓缴期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底),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医疗保险费。
2.“减征”医疗保险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发文精神,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3个月。
3.“预付”医保基金。为保障企业职工诊疗报销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预先拨付足额的医保基金,缓解医疗机构垫付基金压力。
二、强化接地服务
4.开启“专门办”通道。贯彻“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开启企业专办绿色通道,参保企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报销及职工办理异地就医、灵活就业参保等业务时,可通过两种通道办理:电话预约办,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置了9部预约及业务咨询电话:0432-62489814、0432-62489816、0432-62489855、0432-62489856、0432-62489809、0432-62489820、0432-62489837、0432-62489840、0432-62489852。掌上便捷办,通过“吉林市医保手机APP”、“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
5.开启“延期办”服务。参保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医保经办业务的,待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企业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办理职工参保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延期时间计算为医保住院待遇等待期。
6.开启“容缺办”服务。参保单位办理新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基础信息修改、注销登记等业务可先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30日内再补交材料。
7.开启“就近办”服务。为方便参保企业职工,可选择到就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慢性病患者慢病处方量由原来的15天延长1—3个月。
8.开启“辅助办”服务。积极了解掌握本地定点药店防疫药品、物质供货情况,主动为企业提供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的信息支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
9.加强规范化引导。除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营业外,规范引导并督促定点药店营业,保障企业职工购药需要,确保药店能开尽开。
10.加强网络化监测。加强对我市定点药店8种防疫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情况的网络监测。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维护防疫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稳定。
11.加强人性化监管。充分运用提醒、建议、协商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遵守有关规定。
12.加强社会化监督。患者或群众可通过投诉举报电话,举报、投诉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需采取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市医保局将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并公开曝光反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