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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进一步规范干部调整动议环节

作者: | 来源: | 访问:0 | 时间:2008-10-10

 一是明确了动议的主体。规定市委书记拥有动议权和动议审定权,组织部门是动议的建议主体,基层党组织、市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拥有动议建议权。
二是严格遵守动议的前提。规定市委书记应在具备“四个前提”之一的情况下提出动议,即:在全面听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提出动议;根据组织部门阶段性干部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建议提出动议;根据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解决时提出动议;根据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配备结构的统一要求提出动议。
 三是明确动议的要求。实行“三提两不”,即:市委书记在行使动议审定权时,只提方向原则、选任标准和选拔要求,不提具体人选,不指定具体选拔范围。
四是严密动议的程序。即:由市委书记全面听取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该部门提出的动议建议形成动议意向;就动议征求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意见;与市长、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委组织部长进行集体酝酿;将干部调整动议及方向、原则提交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安排组织部门提出干部调整总体方案,并进行审核。
  2003年以来,先后动议调整干部15次,任免干部247人,做到了不盲目动议、不临时动议,避免了随意性,较好地把住了用人上的第一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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