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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注重加强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的监督

作者: | 来源: | 访问:0 | 时间:2008-10-07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选贤任能的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蛟河市注重加强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格了选任规范,推动了全市干部选任工作扎实有效的进行。

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对市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以及调整领导班子中的用权行为进行系统规范,从规范初始提名动议环节、落实扩大民主措施、强化任前监督三个方面入手,制定落实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形成了《市委书记选人用人行为规范》,针对容易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研究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形成了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和规范做法。一是规范了动议行为。制定了《动议调整干部制度》,明确了动议前提,规范了动议内容,防止了调整干部的随意性。二是规范了提名推荐行为。规定“一把手”推荐干部要做到“三个必须”: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推荐人选必须是本级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掌握的后备干部。要求“一把手”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法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三是规范了考察行为。明确了“一把手”不能渗透个人意志,让组织部门独立负责地开展考察工作。四是规范了酝酿行为。明确了沟通酝酿的时机与范围,在常委会议之前,由组织部长与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沟通,“一把手”一般不直接沟通。五是规范了讨论决定行为。坚持民主决策,“一把手”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常委会(或全委会),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在讨论过程中,“一把手”不得抢先发言、定调子。

这些措施办法较好的解决了“一把手”在用人方面隐性行为多、自由量裁权大、规范监督难等问题,使得“一把手”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有效监督了“一把手”的用人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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