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委规范科(股)级干部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日龙潭区委印发了《龙潭区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权限规定》、《龙潭区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科(股)级干部管理。
一是明确了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权限。《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权限规定》提出,区委管理部门的科(股)级干部及设党委政府部门中的党办主任由区委组织部负责任免。政府部门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科(股)级干部由区人事局负责任免。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科(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由其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负责任免。乡(镇)、街道科(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任免。法院、检察院科(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负责任免。其中涉及履行法律程序的,要按法律程序办理。
二是设定了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任职资格条件。按照《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工作规程》要求,选任科(股)级干部要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应符合选任职位身份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提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一年以上党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应为优秀或称职,身体健康。
三是规范了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主要按照提出动议、报告审查、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察、拟定人选、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提倡竞争上岗,凡适宜竞争上岗的职位都应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各党委(党组)根据程序进行考察。择优集体确定科(股)级干部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进行公示。履行任职手续,区人事局、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通过实施《龙潭区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权限规定》、《龙潭区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工作规程》,规范了科(股)级干部管理工作,为扎实有效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