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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 | 来源: | 访问:0 | 时间:2009-08-12

吉林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

公开暂行办法

20095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领导班子和组织部门内部监督,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和满意度,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准确原则;

(二)适时、适度原则;

(三)保障“四权”原则;

(四)严守保密纪律原则。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政策法规。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他适合公开宣传的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的有关内容。

(二)公开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在提拔县(局)级领导干部之前,应根据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空缺的领导职位、任职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岗位要求等情况;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县(局)级领导干部时,向社会公布岗位、资格条件及笔试、面试成绩和排位情况。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干部考察工作开始前,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考察组和干部监督机构举报受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四)通报提名、推荐及投票表决结果。市委常委(全委)会讨论、票决干部任用事项前,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向市委常委(全委)会成员通报初始提名情况及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票决之后,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结果。

(五)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对市委常委(全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及时向社会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主要包括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举报受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六)公开干部任用结果。在干部任前公示期满并进行任职谈话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干部任用结果。

(七)公开“两评议”结果。市委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之后,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两评议”结果及综合分析情况,视情况向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新提拔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结果。

(八)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适时就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开展工作动态、综述、经验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 根据信息公开的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和渠道。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组织部部长、分管部长及相关干部处室负责人,向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信息,并接受记者提问。

(二)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包括《江城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江城党建》网站;《吉林市通讯》、《吉林市政报》、《江城党建》等刊物。

(三)其他方式及渠道。包括张贴公告、印发文件(简报)、召开会议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委组织部相关处室适时提出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渠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报部领导审核。

(二)领导审核。常规性信息的公开由市委组织部分管部长审定,重要信息的公开,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组织实施。按照部领导审定后的方案,由相关处室协调落实。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由部领导指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承办。

(四)情况反馈。信息公开后,对干部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和意见,由承办处室负责收集、汇报、核实和答复等受理工作。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由干部监督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向部领导报告查核情况。

第六条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应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常务副部长牵头负责,相关处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协调和承办工作。

(二)总结完善和指导。市委组织部干部工作相关处室应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分析综合,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建议,并对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对应公开而未公开或发布失实的信息,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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