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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

作者: | 来源: | 访问:0 | 时间:2008-04-17

吉市办发[2008]7号

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制度,改进和加强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工作,落实好党的“应治必治,合理用药,实报实销”的老干部医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8800元调整到12000元。解决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较低,满足离休干部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
  二、调整后,对医疗统筹费要严加管理,落实责任,建立制度。今后再出现医疗费超支,由市财政和指定医院按比例承担,年度内离休干部医疗费总额超支10%(含10%)以内部分,由市财政和定点医院各承担50%;超支10%以上至20%(含20%)部分,由市财政和定点医院分别承担30%和70%;超支20%以上部分,由各定点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费如有节余,由定点医院结转下年专项用于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不准挤占挪用。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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