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办发[2008]7号
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制度,改进和加强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工作,落实好党的“应治必治,合理用药,实报实销”的老干部医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8800元调整到12000元。解决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较低,满足离休干部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
二、调整后,对医疗统筹费要严加管理,落实责任,建立制度。今后再出现医疗费超支,由市财政和指定医院按比例承担,年度内离休干部医疗费总额超支10%(含10%)以内部分,由市财政和定点医院各承担50%;超支10%以上至20%(含20%)部分,由市财政和定点医院分别承担30%和70%;超支20%以上部分,由各定点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费如有节余,由定点医院结转下年专项用于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不准挤占挪用。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