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原副市长于国华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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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20
19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国华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于国华利用担任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政府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745.24万元;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还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3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于国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坦白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收缴,依法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