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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原副市长雷渊利二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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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01
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671万多元,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侵吞公款共计18.74万元,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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