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
谈论“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法治建设”这个话题,不能不专门谈一谈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法治建设。这里,我以“法治建设的广东经验”这一命题来表征广东的法治建设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意义。
改革与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30年来,广东法治建设的显著特征之一是持续不断地进行法治改革,尤其是立法方面的改革,进而推动依法治省和法治现代化。
立法改革强调的是立法思维的创新,突出表现为:打破常规,急用先行,坚持立法为用的原则,优先出台保障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管理方面急需的法规;面对蜂拥而至的改革浪潮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突破“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维,树立“需要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维,着眼于以立法来推进、引导和保障改革;立足于指导实践、规范行为,尽可能做到法规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做到“能细则细,宜粗则粗”;此外,还突破“中体为用”、“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大胆移植香港和国外的法律规范和技术,陆续制订出了规范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系列法规。
广东在立法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首先,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起,广东省以及深圳市在立法中就广泛采用立法听证会、委托法律专家草拟法规建议稿等方式,实现了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的新突破。实践证明,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比立法之后的民主对社会所产生的法律教育和法治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刻。
其次,建立草案三次审议程序和法规起草多元化,更大限度地规避部门利益,并推进法规起草从政府部门单一起草向委托起草、联合起草、集中起草等多种模式转变。
三是建立立法指引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与政府的地方立法行为,有利于形成民主和科学的立法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有利于提高法规起草的质量,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水平。
正是因为进行了一系列“敢为天下先”的法治试验,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法规治理社会的政治转型,立法探索试验与改革开放试验同为全国的“排头兵”。
(作者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文摘自作者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