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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条件存在的问题

作者: | 来源: | 访问:0 | 时间:2015-01-27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法治建设也有显著进步。但是,相比城镇法治建设,农村的法制建设还远远需要完善,与我国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法制条件还差较远的距离,需要不断的完善。综合分析各方情况,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条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立法不完善,现有法律跟不上发展需要。目前我国的农村立法,虽然对于保护农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关于规范农村社会管理、保障农民权利行使等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将其具体化的配套实施办法。除以上问题外,农业、农村有一些重要领域缺乏相关立法,使相关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管理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而已有的立法也存在内容过时、可操作性差、与脱离农村实际状况等问题。
第二、农村经济的落后不能对接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农村经济发展与城镇差异大,但农业却是我国第一产业,农村人口基数大,收益却远远低于城镇人口的平均收入,表明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镇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农村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工业化程度低,不同区域集体化程度差异大,造成农村经济法治建设环境复杂,而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大,导致利益分化,农村基层组织涣散,不易管理。农村的落后经济状况适应不了现代法治要求,从物质设备到法治意识都是衔接不上的矛盾点。现代法治要求有完善的实施法律的硬件设施,例如法院、法庭以及高素质的审判员。在农村现状里,建设一个法庭,但实际使用率却极低,因为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加之农村尚没有让法律解决纠纷的思想普遍存在,农民遇到问题多半先想到的是双方私了或者找村干部等有权威人氏中间调和,对法律解决机制尚缺乏了解也不够信任,这对于农村法制建设与现代法治接轨造成比较深重的障碍。
第三、农村法治教育难开展,宣传体制不健全。农民法治意识普遍低下的因素之一是法治宣传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到位。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主要是通过县、镇、乡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司法局、司法来完成党和国家对农村设定的普法任务,主体单一且形式也单一,大部分农村都没有成立专门的普法小组,导致农村普法任务长期流域形式主义,取得的成效甚小。因此,在这样一种宣传情况下,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然淡薄,对法律条文似懂非懂,一知半解,法治观念依然无法得到提高,相对法制观念强一点的农民,由于相关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仅凭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难以有效的运用以解决自身及其周边法律问题。
第四、农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低下。此问题与上述农村法制宣传不健全有着密切的联系。大的方向来说,农村由于经济水平落后,物质条件低下,无法提供丰富的法律知识来源以及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而农村传统思想与文化影响深刻,法律作为后起之秀,难以在短时期内植根于农民的思想里。在农村,文盲、半文盲占相当大的比例,农民整体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低下,大多村民,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一些村民对民主政治建设漠不关心,对法律的态度亦如此。然而,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离不开法制建设,农民法律意识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阻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第五、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法治离不开政治这个基础性支持力量,建设社会注意法治需要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参与,而政治固有的权威性可以引导人民对法律的认识及其遵从。现阶段,法治与政治是相辅相成的。虽然我国已经在农村治理上有所突破,制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给与村民民主权利且并予以法律形式的保障,使我国农村的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取得了根本性改进,但在实践中,并不如设想之好,在制度的实施上尚有较大的缺陷, 并逐渐成为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村委会、村党支部以及乡镇府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规划;二是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较低,村委会公开办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村民对民主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这些都是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阻碍因素。
第六、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严、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在其工作和生活中处处宣讲国家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做好群众的榜样是其应尽的义务。但由于执法队伍自身素质较差,法治观念淡薄,不仅法律知识欠缺或者落后,而且不善于适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执法不严现象屡见不鲜,对新农村法治建设引起了很大的障碍。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也离不开执法队伍的完善。
(永吉县委组织部 刘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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