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委、市政府3月16日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从7个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规定。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分成7类:一是决策行为,二是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的行为,三是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行为,四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为,五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六是接受监督的行为,七是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暂行办法》还通过列举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让7类问责行为更清晰。
接受监督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应当予以问责。这就将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不配合舆论监督列入问责范围。
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一个重要线索来源,《暂行办法》规定,除了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等之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都将有效。
《暂行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问责事项还将归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问责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