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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选干部的“初始提名权”真正交给群众

作者: | 来源: | 访问:0 | 时间:2008-12-22
  不久前,沈阳市和平区委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实践:将选任干部的“初始提名权”交给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最近结束的一次严格、公正、透明的“公推竞岗”中,11名朝气蓬勃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副处级领导岗位,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吹来了一股清新之风。

  所谓 “初始提名权”,顾名思义,是对准备任用的干部最初提名的权力。从近些年一些地方发生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等现象看,问题大多出在初始提名环节上。可见,要从源头解决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实在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

  在选任干部的程序上,应避免两个问题:一个是“先定人选,后走程序”,另一个是“表面上讲程序,实际上走过场”。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群众容易有意见,也容易出问题。解决这些,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把“初始提名权”真正交给群众,严格按程序办事。

  领导干部不是神,有时看人难免“走眼”。要弥补此不足,惟有扩大民主,尊重民意,借助群众的眼力和智慧。现在,确有少数干部在领导面前表现得很好,办事也很认真,但实际上并不是那回事儿。他们有的在工作中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有的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有的甚至欺压群众、贪污腐化。虽然他们有时能把不甚知情的领导蒙骗过去,但基层和群众的眼睛往往是雪亮的,不会真正信任、拥护他们。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既是选任干部的第一关,也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后续程序的运行,决定着用人的时机、路径和最终结果。和平区委的尝试证明,只要切实做到,应该履行的程序一步不少、一步不错、步步到位,就一定能保证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民主和公正。知情方可参与,这是发展用人民主的一条基本规律。一方面,要坚持在知情人员中开展民主推荐,让最了解情况的人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另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选任干部的信息,包括选任干部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等基本情况,保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正确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同时采取差额选拔方式选任干部,经过几轮的比较和筛选,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选人用人上的腐败,使选出的干部更具有群众基础,而且能有效地破解初始提名中因得票不集中而带来的一些问题,也会赢得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赞同和支持。

  在干部选任中也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即一讲扩大民主,便一味否定领导干部的提名。 《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制度明确规定,初始提名主要有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三种基本形式。领导干部对所管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赋予其提名权能够实现人与事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若随意放弃,也是一种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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