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不但有提案权、询问权,而且还有质询权!近日,广东省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其中赋予了党代表在任期内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对同级党委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权。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并将此作为保障党员权利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此后,各地积极开展了党代表常任制试点,这其中也包括广东的惠州、阳东和深圳宝安。三地的党代表不只在换届时才发挥作用,在为期5年一届的党委里,他们是常任的,年年开党代会,年年为当地党组织、地方经济的发展出谋划策。
近日广东省委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对今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它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实施办法对暂行条例中明确的提案权、监督权有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确定党代表可以提提案、提议的同时,还增加了质询和询问两种方式。具体是,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不论是大会期间,还是闭会时间,受质询单位都要答复。
党的干部做得好不好,基层代表是最有发言权的。中央的暂行条例提出,党代表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广东出台的实施办法除了沿用“民主评议”的规定,还提出,党代表可以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