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要求,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减轻基层负担,县委组织部实行机关干部下基层工作“十不准”。
一、下基层工作必须事先确定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并请示部领导同意,同时通知基层单位。不准临时动议下基层。
二、下基层工作应着装整齐,佩戴党徽,不准因着装影响组工干部形象。
三、不准私自调用基层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必须按时到达事先确定的基层单位,不准迟到。
五、不准要求与工作任务无关的领导陪同,对与工作无关的领导礼节性陪同的,应婉言谢绝。
六、下基层工作期间,应谦虚谨慎,尊重基层同志和群众,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七、下基层工作期间,应慎言慎行,不准语言粗俗,更不准有与组工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八、到口前镇内的基层单位工作,不准就餐;到口前镇以外的乡镇工作,一律工作餐,不准饮酒,陪餐人员不准超过2人。
九、不准在下基层工作期间参与同工作任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十、不准接受基层单位馈赠的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