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形成“县领导、乡(镇)负责、村自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乡(镇)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本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乡(镇)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计生领导小组)。
第四条乡(镇)计生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一)全面负责本乡(镇)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本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按照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执行落实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抓好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五)协调有关部门,把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和扶贫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结合起来,制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六)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七)协调计生、公安派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施行胎儿性别鉴定、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行为。
(八)组织对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条有条件的乡(镇)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配备相应的计生行政管理人员;未设计生办的乡(镇)要挂计生办的牌子,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六条乡(镇)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在明显的地方设计划生育情况公布板以及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的程序和有关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乡(镇)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工作,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计生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和计生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四)做好要求生育和再生育夫妻的登记、审核上报工作。
(五)做好或者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登记管理社会抚养费乡、村台帐。
(六)管理和使用好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
(七)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核实、资格确认、公示、建档工作。
(八)以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阵地,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九)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倾听群众呼声,依法查处有关案件。
(十一)指导所属各村委会制订好《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属各村计划生育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建立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应召开一次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例会。
(二)乡(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各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等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小结上季度全乡(镇)计生工作情况。汇审统计报表,分析统计情况;根据上级部署,布置下季度计生工作。
二、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利用乡(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各种群众集会和民间文化活动等载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条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一)乡(镇)应设人口学校。
(二)人口学校应定期开办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学习班。
(三)人口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人口学校应设置图书专柜,购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乡(镇)内各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乡(镇)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全乡(镇)党员、干部进行人口理论教育。
第十一条指导各村建好用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在本乡(镇)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
第十二条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进村入户工作。
三、政策法规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第十四条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七个不准”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做好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或者协助县(市、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协调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政策;调查核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协助上级落实奖金;根据实际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四、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建好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站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受上级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上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禁将服务站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
服务站应依法服务、规范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文书和技术服务常规。
第十九条服务站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或者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落实有关人员的编制和报酬。不得超编配备人员。
服务站必须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服务站主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检服务。服务站的建设及管理标准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服务站要与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密切配合,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对已怀孕妇女进行随访、追踪,制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中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对象随访制度,并按规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服务站应设立避孕药具专柜和避孕药具发放箱。
五、人口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乡(镇)计生办应将月报表于每月6日前,年报表于年末前报县(市、区)计生局。所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均应经乡(镇)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及统计员审核签名,并加盖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公章。
(二)乡(镇)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季度或者按上级要求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乡(镇)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召开各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例会。相互通报、交流有关统计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立统计、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制度。
(一)统计报表、档案资料和各类登记表应长期保管,不得遗失、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按年度顺序装订成册。
(三)乡(镇)计生办或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应设立资料专用保管柜,并由统计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按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实现人口计生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统计信息应用率,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
(一)乡(镇)计生办应经常对所属各村统计帐卡进行检查,对有疑问的数据及时进行核查纠正。
(二)乡(镇)计生办应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获取或者核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三)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考核工作。
六、流动人口工作
第二十八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国计生委2003年第9号令)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建立《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制度,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籍地的《婚育证明》。
第三十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两地联系制度,及时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送或反馈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录入、发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七、信访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任务。
第三十五条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各村设立计划生育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积极举报而且反映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在信访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检查、考核的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人口变动情况表。
2.计划内出生情况分类表(男)。
3.计划内出生情况分类表(女)。
4.计划内出生情况分类(合计)
5.计划外出生情况表。
6.节育情况报表(季度)。
7.节育情况报表(年度)。
8.生育情况报表。
9.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统计表。
10.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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