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本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第三条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计生领导小组),其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制订本街道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本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四)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到计划生育机构、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制度和经费等方面的落实。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结合起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五关爱”工作,协调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设主任1名,按照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兼)职干部。街道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推进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工作。
(三)做好计划生育统计,掌握辖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工作建议。
(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社区医疗机构,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落实节育措施提供服务,组织、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六)为居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或者再生育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上门服务。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登记管理社会抚养费台帐。
(八)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及时处理计划生育信访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措施。
(十一)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达标审核工作。
(十二)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十三)组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辖区内各单位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六条结合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社区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新型社区生育文化。
第七条因地制宜建好、用好宣传栏、阅报栏,在辖区内设立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宣传画等。
第八条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进居入户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在辖区内居民楼、住宅小区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三、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制度。
(二)建立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制度,做好避孕药具进、销、存和使用、随访情况记录,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各单位及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在合适地点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悬挂自动售套机。
(三)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术后随访制度,及时探访实施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
第十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群众掌握三种以上避孕节育方法,为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合适的避孕节育方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帮助育龄群众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第十二条为辖区内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节育手术,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按规定支付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落实休假待遇或者指导育龄群众申领生育保险费。
四、计划、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计生办统计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知识,熟练掌握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技能。
第十四条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
(一)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育龄妇女信息进行及时采集、变更,并利用计算机完成育龄妇女生育、节育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定期综合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育龄妇女信息,按时上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
第十五条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街道计生办应将月报表于下月6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2月末前上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应经街道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二)街道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半年或按上级要求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街道计生办定期对各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核查校正。
(二)街道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自纠,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的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统计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计划、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应长期保管。
(二)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
(三)街道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并由统计员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已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可不设置手工信息卡及有关手工台帐。
五、政策法规工作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就经培训合格后,持有《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办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执行国家计生委关于“七个不准”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规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引导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十一条街道计生办负责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的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
第二十二条街道计生办应做好或者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组织落实或者协助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辖区内的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街道计生办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制定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六、流动人口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制度,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籍地的《婚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第二十七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两地联系制度,及时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送或反馈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录入、发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一条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七、信访工作
第三十二条街道计生办应建立信访责任制,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督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一般信访问题,应在30日内答复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及时向上级说明原因,结案结果要一案一报。
第三十五条对署名信件或者上访人员做好回信或者回访工作;在回访中,发现遗留问题或者信访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八、辖区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落实好驻街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依法落实好对计划生育员工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办理生育保险或者承担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协助所在街道计生办做好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挥本身资源优势,支持所在辖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主要内容。街道制定检查、考评指标时应参照本规范。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人口变动情况表。
2.计划内出生情况分类表(男)。
3.计划内出生情况分类表(女)。
4.计划内出生情况分类(合计)
5.计划外出生情况表。
6.节育情况报表(季度)。
7.节育情况报表(年度)。
8.生育情况报表。
9.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统计表。
10.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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