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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吉发〔2001〕7号
(2001年4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在世纪之交,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指导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
  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阵地,采取报告会、研讨会、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电台、电视台和党报、党刊等宣传媒体要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和方案,全面宣传《决定》,使《决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通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实质,澄清模糊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切实认识到,“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要以对党、国家和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人口资源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多年来,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1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但是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未来十年,我省人口每年将净增20万左右,到2019年前后达到3000万峰值后才会缓慢下降。人口多,给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仍然很大。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还将长期存在等因素的影响,工作稍有放松,人口出生就会出现“反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认清形势,克服盲目乐观和松劲情绪,全面把握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特征,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决定》明确了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实现目标必须坚持的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认真领会,正确把握,切实执行。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要逐步实现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二、把握目标,落实任务,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根据《决定》要求和我省实际,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总数要控制在2928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2.57‰;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实现这个目标,一要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健全和落实好各项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二要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三要建设好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促进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四要按中央的要求保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要求,对照“五条标准”,切实负起责任,把实现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坚持深入基层,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切实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治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认真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调整社会经济政策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保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培养教育,并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早婚问题的治理力度。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工作中发现早婚问题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有关新闻媒体要免费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定期刊播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资金、项目。农业部门要在资金、技术、政策上帮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发展生产。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认真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
  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立“单位负责、社区管理”的属地化管理新体制,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在社区建设中,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服务体系,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责任、有目标,依托社区网络积极开展服务。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服从所在地政府和受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加大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纳入相关责任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规定,重点加强流入地管理。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民政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要协助计生部门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未查验《婚育证明》或无《婚育证明》不能办理各种证件和手续。收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逐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统一领导、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的需要。 
  (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坚持“三为主”方针,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房舍、设备等条件。加强县、乡计划生育宣传、药具、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十五”期末,县、乡服务站的装备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全省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各地要制定规划,尽快实现全省联网。
  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时期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抵制封建迷信,用科学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院、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大学也应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开设相应讲座。
  (二)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加快计划生育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乱批生育指标、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假结扎、假鉴定、假证明以及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开展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活动。
  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2005年全省80%的乡镇要基本实现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全面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围绕避孕节育开展妇女病普查防治,“十五”期末,全省育龄夫妇80%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大科技投入,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示范县(市)活动,加强各级计生服务站建设,不断更新完善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技术队伍专业化,县级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乡级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强化技术服务、生殖保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推广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示范县(市)范围,2005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达到示范县(市)标准。
  五、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稳定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做好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工作,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配备懂业务、会管理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乡镇、街道计生办至少要配备一名行政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有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其报酬不低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工资的70%;村(居)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200元。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经省人事厅批准聘用的乡镇计划生育合同制干部,工资按原渠道解决,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各级计生协会的组织建设,保证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加强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医学专业人员。要重视对计划生育部门干部的培养和提高,在评选劳动模范和选举人大代表时要考虑计划生育部门的名额。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调动广大计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
  (二)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在投入上弄虚作假或因投入不到位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积极开展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活动,逐步形成多渠道的投资体制。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正确使用。
  (三)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要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做好计划生育帮扶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户的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从事规模生产、经营的计划生育户,要优先贷款,优先提供技术服务。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要优先分配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发放救济款物时,独生子女户可按高于同等救济对象的20%-30%发放。
  完善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扶助计划生育户发展农业生产;在招工、招干、劳务输出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优先照顾;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经站在组织发包集体荒山、荒地、荒水、荒坡、荒沟时,计划生育户可优先承包;优先为计生户提供良种、种栽、种苗和种畜禽。
  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要保证兑现《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没有生育二胎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一次性奖金。城市独生子女入托由父母单位按规定承担管理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农村独生子女可按1.5人份参加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和划分宅基地。
  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六、强化监督,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措施的落实
  不断改进考核方法,简化考核程序,突出求实务实,坚持分类指导,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引导到为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上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措施和目标在基层的落实。
  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专门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组织好定期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衡量党政主要领导政绩和选拔奖惩的一项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任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政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坚决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要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考核监督,促进各部门计划生育责任的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力量,抽调专人定期地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工作完成好的予以表彰,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与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向当地政府作专题报告,并按责任制完成情况落实奖惩。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新的实践中,总结新经验,实现新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