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快发展大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思想大解放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一)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在进一步解放思想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坚定不移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解放思想的实际体现,作为干部作风大整顿成果的实际检验,在思想上放心放胆,在政策上放宽放活,在工作上放手放开,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
(二)坚决破除制约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坚持把打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作为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坚决打好重塑环境攻坚战。全面对标浙江等先进省份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营商环境,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思想观念上明确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放开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细处,着力营造司法机关依法执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的良好环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正确引导民营企业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实业,弘扬工匠精神,打造百年企业。鼓励企业专注核心关键技术,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着力强化政策措施真正落实。聚焦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精准支持政策,提供稳定政策环境,形成稳定政策预期。用最佳的环境、最优的服务、最扎实的作风,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发挥政策措施的正向叠加效应,让民营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增强政策获得感。
二、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深化改革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减证照、压许可”,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分类管理,推进“照后减证”,解决民营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实现全省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
(七)规范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在2018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对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清理废除。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监管机制,成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知识产权执法等,实现一支队伍管市场,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民间投资“非禁即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分年度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环保、水利设施、能源建设、文化和旅游、医疗养老等领域推出一批PPP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
(九)支持民企参与国企改制。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出资入股、股权置换,或与国有企业合资新设企业等,鼓励民间资本控股经营。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企业改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十)支持“个转企”。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力争五年内全省新增“个转企”企业达到1万户。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民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定向培育、专家辅导和中介咨询,帮助企业规范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创新水平。开展改制辅导、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路演推介等服务,引导各类市场化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企业在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为企业提供产权流转、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服务。推动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落实企业挂牌上市支持政策。
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创新转型
(十二)精准制定产业政策。加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先进制造业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着力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分行业制定产业发展和技术支持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适应产业变革,不断向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高端攀升。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发展面向智能产品和智能装备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关键技术研发。成立东北亚科技创新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支持企业协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培育一批重点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吉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十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1000户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有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政策扶持,综合运用研发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上市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资源,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一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隐型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打造双创升级版。
(十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民营工业企业入规升级、商贸企业进限入统专项扶持和跟踪服务,扩大民营经济总量。加强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培育,采取“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用地、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问题。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贴息支持。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全面推行精益管理。大力推广精益管理模式,引导企业家提升企业内部流程效率,形成核心企业和产业链区域内的全方位精益生态。继续完善精益管理推广平台,持续推广东北工业集团“精益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帮助企业实施精益管理,构建适合本行业的精益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省总工会每年设置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营小微企业职工培训和帮扶。
(十七)支持军民融合发展。依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参军”投资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创新、军工技术研发,推动卫星遥感数据等优势民用技术扩大到军民融合应用领域。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军工投资项目,鼓励军工单位扩大外部协作,将军品配套任务分解扩散到省内民营企业承担。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培育发展军民融合产业集群。
(十八)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培育品牌咨询、质量责任保险、质量第三方监测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推动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服务能力。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鼓励民营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树立一批民营企业质量标杆。着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吉林企业、吉林产品的市场影响力。
四、持续推动民营企业降成本
(十九)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定出台《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结合我省实际,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落实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征收”政策措施。
(二十)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一般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压缩至50个工作日,有特殊条件要求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逐步扩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通关流程,减少通关环节,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十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根据国家部署,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落实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十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扩大直购电交易规模,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可不受电量限制参与直购电交易。落实国家政策,大力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采用租赁或者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落实国家有关地价优惠政策。
五、突出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增加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额度,重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支持推出“重点支持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充分发挥东北振兴合作金融机制作用,落实我省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争取三年内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达到50%。
(二十四)落实续贷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建立民营小微企业续贷“白名单”制度,大力推广续贷产品,明确续贷业务申请条件、办理时效,理顺业务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
(二十五)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民营小微企业担保规模,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发挥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发挥再担保机构作用,放宽再担保业绩考核容忍度,重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和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二十六)大力推进产融合作。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制订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清单,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推动银团贷款、产业链融资、金融租赁,扩大“银税互动”贷款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全供应链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民间资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探索组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二十七)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体系。把金融机构业绩考核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民营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考核权重。制定和完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贷款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在合理区间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
(二十八)设立产业纾困和发展基金。设立由省属国资平台牵头发起的省级政策性产业纾困基金,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必要的救助扶持。依托省金控集团和央企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吉林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带动引领社会优质资源,大力培育高端制造、生态环保、数字产业等新动能产业加快发展。
六、全力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
(二十九)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2019年初颁布实施《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金融支持、投资审批、招商引资等方面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统筹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依法全面清理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十)推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推动和限期解决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集中精力帮助企业解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亏损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加快推进市场“出清”。
(三十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合同清理力度,突出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合同不兑现问题,突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三十二)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安全等问题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相关执法部门要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三十三)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加强对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健康发展。
(三十四)开展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推动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为重点,对全省营商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促进持续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开展营商环境视察质询,开列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查和限期整改。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纳入各地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十五)建立省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吸纳就业等主要指标和突出贡献,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位省领导联系一个市(州)和10户以上重点县的民营企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事项跟踪督办,示范带动市县领导联系民营经济工作。
(三十六)畅通政企常态化沟通渠道。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建立省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发挥统战部门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十七)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选树宣传一批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建立全省统一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举报投诉,要限时反馈和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八、切实强化民营经济政策落实
(三十八)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跟进落实国家新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注重政策制定实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
(三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对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宣传创新落实民营经济政策的的典型做法,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
(四十)强化政策落实督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民营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调度和督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督查,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评估。将各级领导干部支持和引导民营和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要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