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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1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我省 “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 ”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建设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集聚要素资源,着力补齐短板,强化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多渠道增加金融供给。推动新设的亿联银行等民营银行及分支机构加快筹建进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展票据融资等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实现债券融资。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 “助保金池 ”业务,增加合作银行范围,提高贷款放大倍数,增强 “助保金池 ”投融资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金融服务 “三个不低于 ”。落实中国银监会 “续贷”“循环贷 ”“年审制 ”政策,引导做好 “接续贷 ”提前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实现 “无缝转贷 ”。力争2017年支小再贷款累计发放额不低于上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贷流程,降低信贷门槛,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2017年力争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20万户以上。(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抢抓国家优先支持东北地区企业上市政策机遇,深入实施 “上市驱动工程 ”和 “百千企业挂牌成长 ”计划,建立健全省市县拟上市企业孵化培育库,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扩大再融资规模。加快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完善吉林股交所股权托管、挂牌、转让等功能。建立完善债券发行企业库,落实债券发行奖励政策,扩大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发挥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融资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发挥乘数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引导各类子基金协同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产融合作试点示范。推进吉林市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制订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清单,推动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化。积极推动产业链融资、金融租赁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总结吉林市产融合作试点经验,加快在全省复制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推动企业降本减负
  (七)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全省市场交易电量力争达到100亿千瓦时。支持稳增长重点企业开展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成立各类售电公司,向重点产业园区内的一般用户企业售电。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 “小巨人 ”企业、大型数据中心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享受工业用电奖励。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稳步推进风电参与市场交易。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在全省四大物流区域重点推进1个一级、11个二级、16个三级物流节点城市建设,构建物流枢纽体系。促进形成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高效衔接、互动发展的联运格局,推广多式联运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沈阳铁路局驻长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持续推出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保证金。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服务平台,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行精益管理和智能制造。大力推广企业精益管理模式,着力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汽车、石化、医药、食品、装备等重点行业,打造一批精益制造标杆企业。引进社会资本建立精益管理投资发展基金,引导投资精益管理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等智能制造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内部挖潜降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企业办事难问题
  (十二)推进 “一次性跑动 ”和 “零跑动 ”改革。推行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 “最多跑一次 ”的理念和目标,深入实施 “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行建立政务服务 “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件快递送达 ”的 “零上门 ”机制。推行制定政务服务事项 “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清单,简化办事流程,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政务服务全流程在线监管和服务事项进展实时查询。(省政府各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加强守信践诺、失信惩戒机制建设,集中清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的 “政府承诺 ”,着力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问题,解决 “新官不理旧帐 ”和政府失信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对落实不力的政府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省软环境办,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使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建立省级重大工程项目库,引导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在长春新区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适时在全省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长春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集中解决投资项目遗留问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精简前置审批 “五个一律 ”,最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利用一年时间,集中解决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省软环境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模式,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办事服务窗口,协同政府和社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深入实施政策落实、产融合作、人才支撑、创新创业、市场开拓等服务工程,强化政策协调、市场对接、政府帮难等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个性化精准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着力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十七)大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性制造能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支持科技 “小巨人 ”企业。同时注重在推动智能制造与精益管理并进中培养工匠精神,成就 “吉林工匠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围绕汽车、轨道客车、卫星等产业,突出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引导制造业企业创新生产经营模式,选择10户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试点,重点推进1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和42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着力打造吉林服务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健全完善返乡创业市场准入、税费减免、土地使用、财政金融等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育及各类创业典型培树,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落实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工业园区等相关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推动品牌培育引领,打造 “百年老店 ”,推动消费品工业质量升级,开展 “三同 ”工程试点,促进 “三标并轨 ”。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2017年力争推动400户企业入规升级,并给予财政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继续加快长春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长春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示范,着力推动用市场化手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构建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支持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和成果向全省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二)建立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吸纳就业等主要指标和突出贡献,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联系10-20户民营企业,分管负责人联系30户以上,为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事项跟踪督办,着力解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示范建设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合资合作、企业改制、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上引入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 “吉商 ”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法治素养,开展现代企业制度、精益管理、转型升级专题培训。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 “领军吉商 ”评选活动,提升吉商社会影响力。引导民营企业家崇俭尚廉、树立新风,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诚信经营意识,赢得社会尊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营造投资营商社会氛围。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深入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大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编制全省投资营商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定期发布评价报告,促进持续改善投资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和发展预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软环境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督查。实行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按月调度、报告通报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开展视察质询,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政府进行评议,开列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查,做好限期整改。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督查回访,省软环境办负责对各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开展评估工作。(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软环境办,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