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
一、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指示精神,深刻领会抗癌药调税降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执行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本次调整后的价格,实现让利于民,让患者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通过公告等方式,督促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生产企业及时提出调价申请,9月底前在本地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将新价格公开挂网。
三、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价格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地区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做好对接。要同步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完善保障政策,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四、本次调整针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或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涉及其他医保支付或采购、使用方面的政策。
五、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衔接配合,共同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组)。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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