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本厅)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本厅行政诉讼应诉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以本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凡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由本厅做出的,由本厅应诉;凡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本厅委托直属单位以本厅名义做出的,仍由本厅委托直属单位应诉。
第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本厅自行应诉的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厅委托直属单位应诉的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本厅自行应诉的案件,如被诉内容涉及直属单位具体工作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厅的要求,指定有关科、室负责提供档案材料或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本厅自行应诉和直属单位受委托应诉的案件,应当确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由本厅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或受聘本厅的法律顾问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聘请其他人员或律师代理诉讼的,由法规处提出,主管厅长批准。
案情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应诉案件,法规处应当参加诉讼,并指派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由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以本厅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权限、代理事项以及代理权的变更或撤销,由本厅决定。
除本厅特别授权外,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出庭,陈述和辩论。
第八条 本厅委托直属单位应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规处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日内,向有关直属单位送达《委托应诉通知书》、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的复印件。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诉讼代理人名单和答辩状报法规处。
(三)法规处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主管厅长审定后,应在答辩状上加盖本厅印章,并负责办理有关委托文书。
案情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答辩状应报厅长批准。
第九条 本厅自行应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规处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日内,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送.达《委托应诉通知书》、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的复印件。
(二)有关处(室)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法规处送交答辩状。
(三)法规处对答辩状进行审核,并经主管厅长审定后,在答辩状上加盖本厅印章。案情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答辩状需经集体讨论或厅长审定。
(四)诉讼代理人的确定,由法规处和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条 本厅自行应诉的案件和直属单位受委托应诉的案件,答辩状应当以本厅名义做出。答辩状应写明答辩人(被告)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诉讼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和职务、被答辩人(原告)等事项。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答辩状的正本应当各准备三份,一份提交法院,一份由法规处存档,一份由诉讼代理人留存。上述文件的副本及其他材料按照法院要求准备。
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人应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法院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按时出庭。
诉讼代理人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末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而被法院判决本厅败诉的,相应的责任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除法院直接送达本厅外,诉讼代理人应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2日内将其原件送交法规处。
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由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或有关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本厅决定上诉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诉讼代理人继续代理。上诉状的提交和有关委托手续,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五条 法院终审判决书,除法院直接送达本厅外,诉讼代理人应于接到判决书起2日内将其原件送交法规处。
第十六条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按有关工作职责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本厅自行应诉的,由本厅交纳;本厅委托直属单位应诉的,由直属单位交纳。
第十八条 终审判决或裁定涉及行政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本厅直属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应诉,并于收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法规处,并对应诉情况做出简要分析说明。
各直属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法规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法规处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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