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统计局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8]36号)和省编办《关于印发<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市(州)县(市、区)局机关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编办[2009]51号),设立蛟河市统计局,为吉林市统计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服务业、民营统计方面的职责。
(三)强化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制定全市统计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领导全市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根据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汇编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预警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完善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
(六)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
(七)领导局属事业单位。
(八)承办吉林市统计局和蛟河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蛟河市统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行政事务、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综合统计科
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并进行综合分析;统一整理、核定、管理、使用全市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负责全市工业、交通、邮电、能源贸易与服务业、固定法规资产投资、建筑业、人口与就业、社会科技等统计调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统计工作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三)社会经济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包括林、牧、渔业等)及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收集和整理提供农业及农村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告;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四、人员编制
蛟河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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