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交通窗口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办公室负责我厅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省交通运输部门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州交通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办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上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厅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各市州 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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