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蛟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蛟河市交通运输局 >> 履职依据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条 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二)调查核实。受理举报后,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调查核实; 
 
  (三)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四)作出处理决定; 
 
  (五)回复举报人。
 
  第六条 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受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我厅已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可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被举报单位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二)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四)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定期检查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