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要求,自发文之日起,统一施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我省开展鉴定职业的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在“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公布,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未调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仍按“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报名条件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附件: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1 |
4-07-03-02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2 |
4-07-03-04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3 |
4-10-01-02 |
育婴员 |
4 |
4-10-01-03 |
保育员 |
5 |
6-18-02-01 |
铸造工 |
6 |
6-18-02-03 |
金属热处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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