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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1.对县级以上新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基地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2.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适应岗位技能需求。 
  (二)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对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2.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0号)执行。 
  3.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增加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1.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对驻吉林省企业接收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按照“总量控制,因需设岗”的开发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度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等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女性16至50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 ,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贫困劳动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行政村设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1.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和开发一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灵活,适合本地贫困劳动力培训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通过项目制的方式,整建制向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成果,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2.落实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对紧缺工种,特色培训项目和贫困劳动力需求的实用技能工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课时给予补贴,培训应达到8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20学时。对未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各县(市、区)可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确定需增加的职业工种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3.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 
  4.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二、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及执行时间 
  吉林籍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见附件)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创业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上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以上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就业创业政策实施范围是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贫困劳动力。各项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其他政策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扶贫是脱贫攻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简化办理程序手续,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享受到相关扶持政策。各地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骗取和套取资金现象发生。2019年1月31日前,请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将落实本《通知》相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提供就业服务、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信息,真正实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动态管理。 
  (三)扩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开展政策咨询等形式,详细解读各项就业扶贫政策的有关内容。同时,组织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扶贫政策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园区、进工地活动,将就业扶贫政策送到每一名贫困劳动力及每一家用人单位手中,努力做到就业扶贫政策应享尽享。 
  (四)搞好督促检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做为衡量各地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定期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活动,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 巍 0431-88660672 
  吉林省财政厅 王璐璐 0431-88771658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徐东亮 0431-88905913 
  附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