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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3〕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 

  (一)规范认定条件。省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施行。同时,明确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3.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低保原则上实行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核定补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劳教(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规范审核审批。各级审核审批机关要按照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切实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代表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严格审核及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下简称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个人申报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且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对通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公开评议,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 

  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和评议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共同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联审联批”,审批结果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保障,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严禁不经调查、评议和“联审联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3.加强公开和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驻地和村(社区)设置永久公示板或电子显示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流程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咨询举报电话,公示“联审联批”结果。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永久公示板或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形式,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网上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三)加强信息核对。信息核对由省及市(州)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证券、工商、税务、农业、林业、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分级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前,要进行人工核对。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如实核实申请家庭以下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优待抚恤、婚姻登记和殡葬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人口登记、注销信息和拥有车辆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核实财政统发工资和各种补助、津(补)贴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监管部门,督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核实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实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等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应核实的其他信息。 

  (四)规范资金运行。低保资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清单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按月(季)划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各地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数额不能超过当年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10%。 

  (五)实施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应分别按月、按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向当地扶贫机构申请农村扶贫项目,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扶贫帮助。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等渠道,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举报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逐一入户核查。 

  二、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明确工作责任。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负总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对已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地方,相应工作职责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机构承担。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相关责任: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政策的制定、工作督导、政策执行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审核、日常工作经费安排等工作;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负责低保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就业部门负责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就业岗位;教育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家庭子女“两免一补”等教育优惠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做好政策规定的配合、协助和帮扶等方面工作。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将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逐级将低保工作各项指标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考核结果要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协作部门、工作人员等实施监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属于规定范围的近亲属,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登记,严格审查。对于不如实申报的申请人及知情不报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由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严肃查处。 

  对于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会同检察、法院、监察、公安等机关,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全省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信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专人巡查制度。对低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省、市、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专线,由专人负责登记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五)完善制度衔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并负责制定针对低保家庭就业培训、岗位轮候以及就业渐退、就业成本豁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经扶贫部门认定后确定为扶贫对象的,享受相应的扶贫开发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的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予以延长。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补助水平要逐月(季)递减,具体递减幅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对低保保障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民政、宣传、编办、财经办(农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金融办、人民银行、审计、国税、地税、工商、统计、调查总队、法制办、银监、证监、保监、信访、扶贫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低保制度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慈善救助等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低保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充实和加强低保工作力量,重点加强乡级以下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切实满足低保工作需要。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 

  县、乡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实现“一厅式”服务。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政府要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按需配置工作设备,落实工作经费,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信息核对服务。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到村(社区)的网络互联,进一步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加强低保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并推行低保岗位资格认证制度。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中央和省财政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同时,各级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低保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对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以低保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采取有效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做到“政策上墙、传单上架、公示上板、宣传到人”,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省内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低保政策及低保工作的突出成效,宣传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