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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8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29 

 

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到2018年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安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以制度运行有效衔接为重点,着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确定、对象认定、政策实施、信息管理上的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 

  在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要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性保障,确保到2018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调整联动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1.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61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2020年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2.增强低保标准确定、发布和执行的规范性。每年4月初,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方案》确定的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本市、县(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或县(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 

  3.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地进一步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二)建立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对接机制,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1.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核算项目的对接。在低保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由现行的“收入、财产”两个要素指标调整为“收入、财产、支出”(统称为家庭经济状况)和“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统称为家庭劳动能力)等综合要素指标,提高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2017年,在全省9个市(州)各选取1-2个县(市、区),开展综合评估量化认定试点工作,2018年全面推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在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收入核算项目、核算方法和核算标准等方面取得一致。“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2.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程序上的对接。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规范认定农村贫困对象,确保公平公正。具备条件的,可统筹实施。 

  (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实施衔接机制,合力帮扶农村贫困家庭脱贫 

  1.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面覆盖。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覆盖的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严格落实“补差式”救助;对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2.加大相关扶贫政策的统筹使用力度。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同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准予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逐月(季)递减。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后,无法实现脱贫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实现稳定脱贫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有序予以退出低保,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4.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低保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农村低保保障方式,全面实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实现“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切实做到以户为单位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额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加强与易地搬迁、生态保护脱贫政策的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转移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5.加大综合救助力度。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帮扶力度;要统筹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按照“一事一议”机制,通过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力度,使大病患者家庭基本生活和贫困人口大病医疗得到有效保障。 

  (四)建立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信息管理共享机制,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1.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比对工作。201612月中旬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共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比对工作,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的底数,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2016年,各级民政部门要全力完成农村低保核查排查专项行动任务,到11月底前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对符合条件、未纳入农村低保的,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再次组织复查,开展“回头看”,确保不落一户。 

  2.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对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做出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适度增加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下拨中央和省级资金时,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基层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落实相关待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社会救助服务,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经办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政策执行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不断完善办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及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氛围,鼓励贫困群众自强自立,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五)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各地要将农村低度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绩效评价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按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