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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自即日起施行。
  
  
  链接地址: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sw/201507/201507158491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