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税〔2022〕952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水利局,各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工商银行延边长白山支行: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2年10月10日